这个问题我之前都说过了,后来整个问题都被扬了。从97年刑法开始,强奸罪的法条没变过,问题就出在最高法,最高法通过释法权,以“封建坏思想”为由把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从“贞操权”偷换为了“性自主权”,于是强奸罪的定义就从“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”被偷换成了“违抗妇女意志”。这就是问题的核心。这就回答了本问题:“性同意”从来没写在法律里,是写在司法解释里,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偷换了概念。以前强奸罪的核心是“强”,现在的核心是“奸”。不管是从量刑幅度的角度,还是对法条原文的定义上看,在97年立法的时候,强奸罪被定义为和抢劫罪很相似的一种暴力犯罪,在刑法原文的用词遣句和抢劫罪一模一样,都是“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”,区别只在于一个后面接的是“强奸妇女”一个后面接的是“抢劫公私财物”。(某些人还在说我什么我看不到后面两条,点开一看性别女就破案了)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,或者使用麻醉等手段,让被害者处于无法反抗,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。这个共同点让抢劫罪区分于其他类型的财产类犯罪,比如盗窃罪、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,量刑比前面的罪名要重的多,跟强奸罪一样起步就是三年,有加重情节无期或死刑不封顶。
但是进步主义左棍修改了司法解释,把“强迫”改成了“违抗意志”,这种扩张解释会有什么效果仔细想就很容易想到:侵犯别人财产权,违抗别人处置财产的自由意志的犯罪有特别多,但只有抢劫罪是重罪,盗窃、抢夺、诈骗和敲诈勒索的起步都是三年以下,是因为抢劫罪使用了暴力,通过暴力压制了反抗。如果把抢劫罪偷换为“违抗他人处置财产的意志”,那么盗窃、抢夺或者诈骗、侵占都会成为三年起步的暴力犯罪,这等于对“暴力”这个词语做了扩张解释,把盗窃、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统统打成了抢劫罪,这何其荒唐。罗翔就说过,冒充女性的丈夫与女性发生关系就算强奸,以这个逻辑冒充女性的丈夫骗取财物也该算抢劫罪。要知道,这个定罪逻辑已经与南昌那个案件的定罪逻辑只有一步之遥了:把“骗”定义为“强”,这些进步主义左棍就是社会的祸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