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 Google 則辯稱其主導市場份額是自家優質產品的結果。今年8月5日,法官 Amit Mehta 做出裁決,表示「審判結過及法院達成以下結論,Google 是壟斷者,並且以壟斷者的身份行事以維持市場壟斷地位。它違反了休曼法案的第2條。Google 搜尋引擎的壟斷行為,是透過包括與 Apple、Samsung 等設備廠商的收益分享協議(Revenue Sharing Agreements,簡稱:RSA),使 Google Search 成為這些設備上的「預設搜尋引擎」。2021年,這些支付總額超過 260 億美元。